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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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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下设健康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工委”)。依据《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标工委负责协助研究会统一组织各专科分会及相关专家申请的团体标准的立项评审、标准征求意见、标准审定、标准报批、标准发布、宣贯、实施和评价、复审等工作。

第二条 研究会所属各专科分会宜成立团体标准制定指导小组,依据《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章程》确定的职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团体标准的调研、立项申请、制定和修订、宣贯、实施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老年健康团体标准化工作包括:

(一) 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标准提案;

(三)标准立项;

(四) 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管理;

(五) 标准解释;

(六) 标准宣贯、实施和评价;

(七) 标准复审;

(八) 其它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应按标准制定工作流程进行,包括如下第二章到第八章涉及到的标准化工作,不应跨流程操作。

第五条 标工委按标准工作需要进行立项审评/标准审定,投票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9人,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立项审评/标准审定会议。

第二章 标准计划和提案

第六条 研究会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统一征集下一半年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研究会会员、所属专科分会、标工委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标工委秘书处在研究会产业范围内提出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提案。提案报送标工委时,需提供《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 团体标准标准立项申报单》(附件 1)和《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 团体标准标准立项审批单》(附件 2)等文件。申请团体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技术内容成熟,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有相应的标准制修订需求;

(二) 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有标准草案;

(三) 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确认;

(四) 有标准经费保障。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研究会所属各专科分会宜成立团体标准制定指导小组,对本专业领域内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和市场需求进行论证。标准起草单位填写附件 1和附件 2,经所属单位审核批准后,经专科分会推荐(必要时)、标准工作委员会函审或会审、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复核同意后,正式发文立项。复核后,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和复核。标准函审或会审时,需使用《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标准立项/技术审查投票单》(附件 10)进行投票表决,参加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为审查通过。

第四章 起草

第八条 标准正式立项后,第一起草单位应与总会签订团体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起草组承担标准起草工作,其中主要负责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起草人。

第九条 标准的编写参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第 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规定执行,包括标准的结构、格式、版式等。

第十条 起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试验验证等。工作组确定标准技术内容后,通过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标准起草单位在标准起草期间,依据不同阶段填写相应的《编制说明》(附件3)、《国内外标准对比分析表》(附件4)、《会议纪要》(附件5)、《验证报告--起草单位》

(附件 6,必要时)、《验证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材料》(附件 7,必要时)。

第十一条 起草工作应严格按照委托协会委托协议书执行,如无充分理由,不得延期。如确需延期,需由起草组书面提出申请,提交总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标准承担单位(或通过专科分会)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相关附件一起提交标工委秘书处。标工委秘书处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协调性、文字格式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由标工委秘书处组织公开向社会各相关利益方征求意见,包括标准使用单位、专科分会委员、相关专科分会委员、技术专家等。征求意见通常不少于 1 个月。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8),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第一起草单位应在对征求意见汇总处理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提交标工委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材料审查和标准审定。

第六章 标准审定

第十六条 标工委秘书处对初审合格的标准送审稿组织专家会审或函审。以会议方式审定的标准,应形成《会议纪要》(附件5),并附参加审定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函审方式审定的标准,秘书处应提前 20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标准立项/技术审查投票单》(附件 10)等提交给审定专家。

第十七条 审定结论可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参加审定人数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为审定通过,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按照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继续修改完善,再次提交标工委秘书处,确认后通过。未通过审定的标准,秘书处应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通过的理由并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 针对有重要影响和意义的标准,秘书处可以组织再次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九条 需要时,标工委可组织专家对相关研究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章 报批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与附件 3、8、5、9一起报送标工委秘书处,由秘书处对材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等进行审查。

第八章 批准、编号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编写《可行性说明》(附件11)标工委秘书处报送总会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标准报总会领导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准,由标工委秘书处发放标准编号, 并由研究会发布公告。团体标准发布后,由标工委秘书处备案。

第九章 印发

第二十三条 批准发布后,标工委秘书处应做好相关的校对和审核工作,然后送印。

第二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工委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十章 复审

第二十五条 标准实施后,各专科分会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通常不超过 5 年。

第二十六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填写复审结论单(附件12)。

第二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 立项程序按本工作指导书第二章第五条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复审后决定不再继续有效或修订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八条 复审结果由标工委秘书处报研究会批准后发布公告。

第十一章 宣贯、实施与跟踪评价

第二十九条 标工委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与实施,研究会各专科分会应支持本领域团体标准的宣贯与实施。

第三十条 标工委建立团体标准实施评估机制,并对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三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明细

附件 1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立项申报单

附件 2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立项审批单

附件 3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 4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国内外标准对比分析表

附件 5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

附件 6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验证报告格式

附件 7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验证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 8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 9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报批稿和送审稿差异对照表

附件 10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立项评审投票单

附件 11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可行性说明

附件 12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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