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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团体标准工作 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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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年健康团体标准工作规范化管理,保证老年健康团体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健康团体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老年人健康,在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与老年慢病、治未病、医养结合和医疗保健领域的产品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相关的标准。

第三条老年健康团体标准由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归口管理。

第四条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下设健康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工委”)。标工委及其秘书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协助研究会统一组织各分会及相关专家申请的团体标准的立项评审、标准征求意见,标准审定、标准报批及协助标准发布、实施和评价、复审等工作。同时,基于老年健康领域的国家战略、国内标准化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国际发展前沿动态开展标准化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标准宣贯,引进与转化国际和国外先进的老年健康标准。

标工委秘书处设在 解放军总医院第二医学中心检验中心,负责标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研究会所属各专科分会宜成立团体标准制定指导小组,依据《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团体标准的调研、立项申请、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老年健康团体标准工作包括:

(一)编制老年健康团体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标准立项;

(三)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管理;

(四)标准解释;

(五)标准宣贯、实施和评价;

(六)标准复审;

(七)其它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老年健康团体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并维护标准体系;

(二)医养结合、医疗保健领域的产品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三)老年病预防、医疗、保健关键技术要求;

(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技术要求及评价;

(五)医学检验设备、检验方法、检测项目参考区间制定、质量保证等;

(六)老年健康管理信息化要求;

(七)其它老年健康相关内容。

第八条老年健康团体标准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团体标准工作与卫生健康法规工作相结合,发挥团体标准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引导作用。

第九条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总会财务预算,并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依据制修订标准的类型,标工委收取一定的项目管理费用,用于标准立项、报批过程的审核、日常管理等支出。标准编写过程所需费用,由各专科分会或第一起草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条研究会根据工作业绩,对团体标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老年健康团体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标工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老年健康团体标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老年健康团体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老年健康;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保健政策和方针;

(三)满足老年保健工作需要;

(四)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标工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标准制定、修订的重点领域,并公开向研究会各专科分会征集项目建议。

专科分会均可提出立项建议,并推荐项目承担单位和起草人。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采用委托或招标等形式,择优选取。

第十五条标工委应建立团体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评审制度。

第三章 老年健康团体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起草组承担标准起草工作,其中主要负责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起草人。

第十七条第一起草单位应与总会签订团体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书的要求起草标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八条标准征求意见稿应由标工委组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包括标准使用单位、专科分会委员、相关专科分会委员、技术专家等各相关利益方。

征求意见的周期通常不少于1个月,收集的反馈意见不少于20份(其中不包括本专科分会委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第一起草单位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提交标工委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材料审查和审定。

第四章 老年健康团体标准审查、报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应获得相关专科分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或以上人数的赞同或协商一致。标工委秘书处对团体标准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协调性、文字格式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标工委秘书处对初审合格的标准组织专家会审或函审,并作出审查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具有表决权人数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秘书处应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审查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应及时报送总会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标准报总会领导批准发布。

针对重要标准,秘书处可以组织再次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由标工委统一进行编号,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和效果评价

第二十六条研究会各专科分会负责本领域团体标准的宣贯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标工委应建立团体标准实施评估机制,并对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团体标准实施后,各专科分会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通常不超过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研究会: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

标工委: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健康标准工作委员会;

专科分会: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各专科分会;

初审:指标工委秘书处对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

会审:通过会议形式对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的审查。

函审:通过信函形式对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的审查。

第三十条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负责团体标准的解释工作,以下情况需对团体标准进行解释:

(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

(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三)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

(四)其它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

(五)标准解释与团体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由标工委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标工委秘书处应健全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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